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,给广大民众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。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应运而生,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武器。其中,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更是成为了该法的重要支柱,为守护网络安全、严打非法行为筑起了坚固的防线。
第三十一条犹如一道利剑,直指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。它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更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。这一规定犹如给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戴上了紧箍咒,让非法分子无处遁形。同时,对于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行为,也进行了明确的禁止。
对于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法律同样不会姑息。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,这些单位和个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,并受到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。限制卡、账户、账号等功能,停止非柜面业务,暂停新业务,限制入网等,每一项措施都如同重拳出击,让非法行为无所遁形。
法律在打击非法行为的同时,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对于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,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。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申诉渠道、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,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。
而第三十六条则是对出境参加涉诈活动的严厉打击。对于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,或者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,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。这一规定犹如一道防火墙,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挡在了国门之外。
对于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,法律更是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。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。这一规定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,更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。